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判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09 浏览次数:43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3月9日,遂溪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结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遂溪某村的养鹅水塘边架设捕鸟网,并利用诱鸟器引诱野生鸟类投网的方式进行捕鸟,前后4次一共捕获了20多只野生鸟类,并将捕获的鸟类进行加工食用。2019年11月2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在该水塘边发现捕鸟网、诱鸟器等禁用工具,并从捕鸟网处解救一只“夜鹭”候鸟。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工具诱鸟器1台、捕鸟网1张及捕获鸟类的羽毛5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禁止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任何公民都应当敬畏生命,敬畏自然,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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